境外参展被指侵权迎还是躲

发布日期:2016-09-01 查看次数: 170 编辑:

8月30日,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联合在京举办组展单位境外展会知识产权工作培训。记者从会上获悉,如今,展会中的知识 产权纠纷逐渐增多。一些经验丰富的企业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应对策略,但仍有不少企业因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不重视、经验不足,导致纠纷频发。

“除了因侵权被课以重罚甚至被逐出展会等老问题外,企业境外参展也面临新的挑战。”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副主任谭剑提出,“有些外国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竞争手段来排挤中国企业,致使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屡屡受损。”

认识不到位利益声誉皆受损

据谭剑介绍,参展企业是拥有产品的制造业企业或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目前,每年参加由中国贸促会审批的境外展的企业超过1万家。

“根据调查数据,13%的企业在境外参展过程中曾遇到过知识产权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专家、北京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邵伟说,形式包括警告信、其他法律文件、临时禁令等。

早期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仅零星出现,多是一对一的法律行为。自2000年以来,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举办的展会上,知识产权问题集中爆发。2008年春 季,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信息及通信技术博览会(CeBIT)、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览会(IFA)举办期间,当地执法部门大规模没收中国参展企业展品、查封 展台,所引发的现场冲突和抗议行动,成为出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一个突出问题是,有时参展企业从国内出发之前已经收到权利方的警告信,却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出国参展时往往会遭遇对方进一步的措施,如申请临 时禁令,以致遭受更大损失。”邵伟说,“同时,个别参展企业也出现过不尊重当地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现象,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件。在德国,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被 课以25万欧元的高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出国参展,不能拿国内惯性思维理解他国,既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国法律。应采取聘请专 业律师等正当手段解决纠纷。”

企业到境外参展,很难完全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谭剑表示,绝大多数参展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面对法庭临时禁令和在当地的诉讼,不愿应诉,由此导致临时禁令生 效或因缺席审判而被判侵权的案件较多。“面对纠纷,一味躲避只会令对方胜诉,进而导致中国企业在当地的声誉受到损害。无论是否侵权,都要理性、依法对 待。”谭剑说。

各司其职共同应对

谭剑指出,企业赴境外参展面临新情况,有外国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竞争手段来排挤中国企业,致使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屡屡受损。

今年1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CES)上,江苏一家企业被美国竞争对手以侵权为由投诉到联邦执法机构,之后被逐出展会。企业不仅 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不得不承受无法迅速打开全球市场的巨大机会成本。也有国外竞争对手通过“钓鱼式”诱导询价的方式,致使防范意识不强的参展企业落 入圈套。

这类事件的发生,“既要求参展企业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也需要组展单位落实预警、提示、监管或防范等职责,更需要完善内外联动机制和促进形成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谭剑说。

目前,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通过部分重点展会,与美国拉斯维加斯、德国柏林、汉诺威三地的司法机构、展会主办机构建立了现场合作的工作机制,但合作力度尚需 加强。谭剑说,特别是对于没有建立起展会前后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往年侵权的企业是否又报名参展,经法院认定为侵权的企业都有哪些等,中方无法及时掌握这些 信息,也无法在国内采取重点监管或防范、惩戒等相关措施。

“我们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引导、督促组展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做好展前预警服务,组织律师对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强化对企业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资金保障,切实落实企业责任,加强各部门联合监管与服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谭剑表示。

中国企业赴欧洲参展,主要存在五大典型侵权行为。

一是被陷阱取证。竞争对手或其律师伪装成客商身份,先询价,再下订单,诱使展商不经意间提供“侵权”证据。竞争对手会利用中外企业经营理念、营业习惯的区别,进行取证。常见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取证、现场询价取证等。

二是在展览举办国之外的地域发布他人在德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以 德国为例,无论何种形式的广告,纸质、网站、电视等,只要存在向德国销售他人已在 德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的情形,或者主观上有在德国使用的意图,即使不将相关展品、宣传册、宣传画带到展会上,也属侵权。只要网站能够在德国打 开,那么该网站上所作的宣传和广告都会受到德国法律的管辖。广告第一次侵权危险,是指存在明确的事实,能够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目前虽然没有侵 权,但已有可能导致侵权发生的行为。如果存在第一次侵权危险,权利人就具有预防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三是颜色商标侵权。颜色商标侵权 是指商标本身没有任何具体问题,侵权发生在商标的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上。中企赴海外参展,往往忽略“颜色商标”侵权这一问题。判定侵权的依据包括通过市场 随机调查,确定消费者认知度的高低;评价画面中侵权颜色是否特别显著以及颜色运用手法是否相类似等。

四是在广告中使用他人产品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合法使用他人产品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这种使用是必须的,是为了表示产品的用途而不是产品的来源。比如,使用汽车来为轮毂做广告。其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是模仿专利保护已过期的技术产品。这种产品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判断依据是产品的整体造型中最突出的外部形象是不是个性化的,在该产品的主要消费者中是不是具有很高的认知度。如果不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模仿专利保护已过期的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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